【Apple Pink】評論
刑法44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盧妍蓁】評論
12 下列關於刑法上「易科罰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所犯之罪,必須為最重本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B)行為人應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C)以新臺幣 5 千元折算有期徒刑或拘役 1 日 (D)行為人繳納易科罰金後,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3 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五等考試一般行政法學大意#18333
【simonlinhhh】評論
7F:C「易科罰金」→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
【米花】評論
【C】11.依我國刑法規定,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 (A)易服勞役 (B)易以拘留 (C)易以訓誡 (D)易科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