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Lo】評論
第 429 條(出租人之修繕義務)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龜龜】評論
甲向乙承租A屋,因大地震導致該屋水管漏水,如甲乙未約定亦無習慣,則應由何人負修繕義務?(A)由甲負修繕義務 (B)由乙負修繕義務 (C)甲乙負連帶修繕義務 (D)由政府負修繕義務~解析 :⊙民法第 423條 ( 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民法第 429條 (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民法第 437條 ( 承租人之通知義務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
【胡愛晏】評論
通知房東卻不修理的話,於民法上有何相關規定?(新聞事件是被房東反將一軍告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