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n Wu】評論
阻卻違法事由的類型:依現時多數學者見解,皆認為侵權行為法上之阻卻違法事由有下列6種: 1.正當防衛。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2.緊急避難。 民法第150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3.自助行為。 民法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
【Zoey Hsu】評論
法律明定之阻卻違法事由,如刑法第二十三條之「正當防衛」、第二十四條「緊急避難」等,學說上稱為「形式阻卻違法事由」。乃行為本屬犯罪,但因其為法律所允許,乃由法律明文規定,否認該行為之違法性。其情況有五(刑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一)依法令之行為:如監獄官奉令執行死刑,不負殺人罪之責任。
【陳智凱】評論
被害人之同意~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不為法定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