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廷】評論
第 1030- 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沈小魚】評論
除斥期間是用於形成權唷! 這題是請求權,適用時效完成。
【米雪兒】評論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自知有:2年自消滅時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