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債務人甲就同一原因金錢債務對乙負有原本、利息及費用之債務時,因甲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法應先抵充原本、次充利息、次充費用,不得變更
(B)僅甲得指定應先抵充之債務
(C)僅乙得指定應先抵充之債務
(D)甲、乙得約定應先抵充之債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7624
統計:A(770),B(173),C(217),D(265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選擇之債、保證、動產質權

用户評論

【用戶】Michael Ch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其實概念也很簡單= = 民法債編是任意法,當事人能自行約定,這種不須強行規定

【用戶】106 Police 上榜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用戶】神山日光Ninko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得先約定方法 次指定方法 無則依法定法定方式:優先繳清所生費用 次償還債之利息 最後才是本債整理了前面各位前輩詳解 有錯請幫指出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