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ril】評論
第 19-2 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B,C,D
【17z】評論
法條有C、D選項,怎麼算錯? 又沒修法!那個規則(勞動保1字第1070140346號)也不代表C、D選項就是錯啊?答案應改回(B)就業保險法第 19-2 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C)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