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民國97年1月9日修正公布之團體協約法規定,同時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資適用時,其適用的順序為何?
(A)效力發生在前的團體協約無特別約定者,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大的團體協約
(B)效力發生在前的團體協約無特別約定者,優先適用職務種類較為特殊的團體協約
(C)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範圍較小的團體協約
(D)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人數適用範圍較小的團體協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0047
統計:A(84),B(249),C(38),D(17),E(0)

用户評論

ChienHui Tang】評論

團體協約4§(A)效力發生在前的團體協約無特別約定者,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狹小的團體協約(B)效力發生在前的團體協約無特別約定者,優先適用職務種類較為特殊的團體協約(C)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範圍較大的團體協約 (D)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人數適用範圍較大的團體協約

榜首】評論

在前,適用職業範圍較小,職務種類較為特殊

琉璃子】評論

第4條: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       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團體       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       協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