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enHui Tang】評論
團體協約4§(A)效力發生在前的團體協約無特別約定者,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狹小的團體協約(B)效力發生在前的團體協約無特別約定者,優先適用職務種類較為特殊的團體協約(C)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範圍較大的團體協約 (D)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人數適用範圍較大的團體協約
【榜首】評論
在前,適用職業範圍較小,職務種類較為特殊
【琉璃子】評論
第4條: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 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團體 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 協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