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ril】評論
第 37 條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定之。第 38 條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cyril(初等榜首,續拚】評論
第 37 條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定之。第 38 條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lain13413】評論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7條年金保險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 B )錯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C )錯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 A )錯第38條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 D )對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尼諾米】評論
(A)事業單位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 ---...
【cyril(普考上岸,續拚】評論
第 37 條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定之。第 38 條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