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有關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的敍述,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事業單位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
(B)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為被保險人
(C)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為受益人
(D)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3899
統計:A(38),B(33),C(13),D(39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勞工、勞工保險之保險費、訂正自己

用户評論

【用戶】cyril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37 條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定之。第 38 條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用戶】cyril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37 條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定之。第 38 條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用戶】cyril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37 條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定之。第 38 條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用戶】cyril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37 條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定之。第 38 條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用戶】cyril(初等榜首,續拚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37 條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定之。第 38 條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用戶】lain13413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7條年金保險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 B )錯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C )錯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 A )錯第38條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 D )對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用戶】cyril(初等榜首,續拚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37 條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定之。第 38 條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用戶】lain13413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7條年金保險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 B )錯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C )錯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 A )錯第38條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 D )對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用戶】尼諾米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事業單位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 ---...

【用戶】尼諾米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事業單位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 ---...

【用戶】cyril(普考上岸,續拚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37 條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定之。第 38 條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用戶】lain13413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7條年金保險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 B )錯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C )錯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 A )錯第38條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 D )對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