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處理程序有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勞資任一方得因他方違反團體協約之爭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B)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C)裁決委員會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並遴聘七人至十五人擔任裁決委員
(D)中央主管機關收到裁決申請之七日內應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30584
統計:A(214),B(105),C(76),D(4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勞資爭議

用户評論

吳育銓】評論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如對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與資方的看法不同): 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如對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與資方的看法不同): 對勞工個人而言 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 對工會而言 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如對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與資方的看法不同)

ChienHui Tang】評論

勞資任一方得因他方違反團體協約之.....看完整詳解

lain13413】評論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四章 裁決第39條勞工因工會法第35條2項(不當勞動行為)所生爭議,應自9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裁決。--(A )錯,(B)對第43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件,應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7人~15人。--(C)對第44條勞動部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7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D)對裁決委員應指派委員1-3人,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 20日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20日。

GRACE】評論

名  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