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正榮】評論
三、給付訴訟: (一)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八條) 1、給付標的: A、請求公法上之財產上給付 B、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C、請求公法上契約之給付 2、因被告不為給付致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3、給付訴訟應以行政處分遭撤銷為據者,應提起撤銷訴訟併為給付訴訟之請求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承辨人員過失誤記,不是違法的行政處分,不罰。故意和重大過失、越權…等行政處分才是違法。
【s98108207】評論
一、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 (二)該違法行政處分尚有效存在 (三)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違法處分侵害 (四)已踐行先行程序: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 二、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六條): (一)一般確認訴訟:A、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B、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C、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