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下列何者,非共同訴訟程序上之要件?
(A)受訴法院就該數訴須有管轄權
(B)須該數訴均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
(C)須非法律上禁止合併
(D)為訴訟標的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9645
統計:A(552),B(527),C(414),D(1270),E(0)

用户評論

報恩還願不賣鑽石】評論

借用2F詳解, (D)的答案屬訴訟主體之要件

CTJee】評論

請問程序要件是在民事訴訟法第幾條呢?

SunnyFunny】評論

非共同訴訟程序上之要件?第53條(共同訴訟之主觀要件)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主體要件)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s98108207】評論

共同訴訟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