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下列何者,非民法的基本原則?
(A)人的尊嚴
(B)私法自治
(C)私有財產
(D)無過失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8091
統計:A(560),B(162),C(69),D(1745),E(0)

用户評論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A是民法第6條、16條、17條第1項。 雖然時代演變,民法的原則也有轉變,例如過失責任到無過失,但若問基本原則,一樣只有五項:1.人的尊嚴 2.私法自治 3.私有財產 4.過失責任 5.兩性平等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民法之基本原則 (1) 契約自由原則:認為契約應如何訂立、締約對象、契約內容、訂立的方式等皆以當事人的自由意思為主,法律不得加以干涉。(2) 所有權絕對原則:認為所有權需受絕對保護,無論政府或他人對於個人財產權之行使不能加以干涉。(3) 過失責任主義:認為個人之行為,僅就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其責任,若無故意過失,即使對他人造成損害,亦無需負責。(4) 現代民法之趨勢(基本原則之修正):私法三大原則逐漸受到限制,例如: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民法第247-1條)是對契約自由原則的限制;善意受讓制度(民法第801、948條)是對所有權絕對原則的限制;中間責任之立法(民法第191~191-3條)、衡平責任立法(民法第187、188條)使得無過失的行為人也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