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蓮(上榜了)】評論
(A)選項算是:脫逃罪 §161脫逃罪,乃妨害國家依法行使逮捕權或拘禁權之犯罪。本罪依「行為主體」之不同,而區分為自行脫逃罪(第161條)與縱放或便利脫逃(第162條、第163條)二種犯罪類型。前者,係被逮捕或拘禁之人自行排除公力拘束之犯罪;後者,則係由第三人代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排除公力拘束之犯罪;其中有一般人代為排除,亦有公務員代為排除,因身分不同,其所課刑責,自有差異。脫逃罪可謂係妨害公務之特別犯罪型態,倘構成脫逃罪,即不得再以妨害公務罪論處。至公務員之排除公力拘束,更具有瀆職之性質,屬不真正瀆職罪之一種。因本法亦就其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自不得再依第一三四條加重處罰。一、第一六一條脫逃罪,以「依法逮捕...
【ejru65m4】評論
以下是第五章 妨礙公務罪 以下沒有就是有別的罰則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