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nnis J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提供殺人之工具水果刀一把,且與甲、丙共同商議殺害乙之計畫,如依前述之解釋,丁亦應成立殺人罪之共同正犯,然丁在整個犯罪過程中並無犯罪利益,當係出於幫助意思,而不具前開解釋所稱之「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酌主觀理論之見解,應祇成立幫助犯。另依犯罪支配理論之見解,丁在整個犯罪過程中,並無實質之支配力,應僅成立幫助犯,亦可供說明。從犯,改為幫助犯.
【用戶】s98108207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可依刑法第30條條文解題。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外「從犯」一詞已在94年2月2日修法時改為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