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以下的裁定,何者得提起抗告?
(A)駁回法官迴避聲請之裁定
(B)駁回交付審判聲請之裁定
(C)在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案件,第二審法院之裁定
(D)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駁回檢察官證據保全聲請之裁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12
統計:A(407),B(58),C(23),D(75),E(0)

用户評論

【用戶】角胡麻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得抗告1.駁回聲請推事迴避定2.傳喚不到之罰鍰3.被告對於交付審判之裁定(駁回交付審判→不得抗告)4.當事人、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法院裁定5. 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已執行終結,亦得抗告)6.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已執行終結,亦得抗告)7.有理由開始再審之裁定。(三日內抗告)8.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不得抗告1.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2.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21條 (有關羈押各項處分之裁定或命令機關)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撤銷羈押、第一百零九條之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之停止羈押、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檢察官依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及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於偵查中以檢察官之命令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 121 條 相關法條

【用戶】a0983916655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D)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駁回檢察官證據保全聲請之裁定怪怪的, 是否  應該是 檢察官駁回 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