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對於宣示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宣示判決,應自被告最後陳述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B)宣示判決,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仍可為之
(C)宣示判決,未參與審判的法官不得為之
(D)宣示判決,檢察官未蒞庭時不得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7358
統計:A(36),B(467),C(78),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13條 (宣示判決-主體)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之推事為限。

【用戶】s98108207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D:29年上字第234號 (一)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及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項,僅規定自訴人上訴,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暨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得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並未限制檢察官於自訴案件必須蒞庭陳述意見,及不得於審判期日外,因法院諮詢而同意自訴人之撤回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在第二審之審判期日,曾以言詞撤回上訴記明筆錄,並於審判期日外,諮詢檢察官得其同意,已發生撤回上訴之效力。乃上訴人撤回上訴後,又狀請仍准上訴,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背。(二)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之逕行判決,原屬任意規定,被告雖傳未到庭而應否不待陳述逕行判決,法院有斟酌之餘地,且即使逕行判決,亦非必為被告不利之裁判。

【用戶】栗子妹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8071n號令修正公布第 311 條條文第 311 條 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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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13條 (宣示判決-主體)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之推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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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29年上字第234號 (一)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及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項,僅規定自訴人上訴,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暨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得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並未限制檢察官於自訴案件必須蒞庭陳述意見,及不得於審判期日外,因法院諮詢而同意自訴人之撤回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在第二審之審判期日,曾以言詞撤回上訴記明筆錄,並於審判期日外,諮詢檢察官得其同意,已發生撤回上訴之效力。乃上訴人撤回上訴後,又狀請仍准上訴,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背。(二)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之逕行判決,原屬任意規定,被告雖傳未到庭而應否不待陳述逕行判決,法院有斟酌之餘地,且即使逕行判決,亦非必為被告不利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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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8071n號令修正公布第 311 條條文第 311 條 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