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甲主張其對乙有已到期之新臺幣 50 萬元的借款債權,向管轄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的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
(B)如於發支付命令後,6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乙,其命令失其效力
(C)法院應於訊問債務人乙後,就支付命令的聲請為裁定
(D)如乙對於支付命令未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0),D(3),E(0)

用户評論

【用戶】a178885886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B)3個月內送達(C)『應』不訊問(D)104年7月修法後,支付命令僅剩『執行力』,與判決「不具」同一效力!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一)依民事訴訟法§516Ⅰ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二)依民事訴訟法§515Ⅰ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可知(B)之論述「6個月內」係屬錯誤。(三)依民事訴訟法§512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可知(C)之論述「應於訊問債務人乙後」係屬錯誤。(四)104年修正前民事訴訟法§521Ⅰ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時(D)之論述正確。104年修正後民事訴訟法§521Ⅰ規...

【用戶】屋哩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 516 條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A)Ⅱ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第 515 條Ⅰ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B)Ⅱ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Ⅲ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第 512 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C)★第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