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一)依民事訴訟法§516Ⅰ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二)依民事訴訟法§515Ⅰ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可知(B)之論述「6個月內」係屬錯誤。(三)依民事訴訟法§512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可知(C)之論述「應於訊問債務人乙後」係屬錯誤。(四)104年修正前民事訴訟法§521Ⅰ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時(D)之論述正確。104年修正後民事訴訟法§521Ⅰ規...
【用戶】屋哩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 516 條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A)Ⅱ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第 515 條Ⅰ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B)Ⅱ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Ⅲ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第 512 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C)★第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