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 200 萬元;然乙已經在甲起訴前一個月因病去世。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
(A)以判決駁回甲的起訴
(B)以裁定駁回甲的起訴
(C)依甲的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D)依職權以裁定命乙的繼承人承受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3),C(0),D(3),E(0)

用户評論

M.S.】評論

第249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ckvhome】評論

適用第249條第1項第3款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即被告乙死亡無當事人能力,則法院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