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ant7764360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c為什麼不可以a178885886大大『第 56 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根據此條第二項
【用戶】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本題只是普通的共同訴訟(各自獨立),並非必要的共同訴訟(需同勝敗),因此選項(A)為錯誤。又第56條是必要的共同訴訟,普通的共同訴訟是在第55條:「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因此選項(B)(C)為錯誤。
【用戶】屋哩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甲、乙主張一直受到丙的毀謗及網路霸凌,乃共同以丙為被告→§55普通共同訴訟§55: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D)-選項(A)(B)(C)皆為§56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要合一確定(普通共同訴訟不用)§56:Ⅰ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A)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B);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C)。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Ⅱ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用戶】Love Lou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想請問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之界限中的[主張共通原則]:一人所為之主張,如其他共同訴訟人未積極為相牴觸之主張或行為,以有利於其他共同訴訟人者為限,其效果及與他訴訟人依照此定義,(B)不也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