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ant7764360】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9 甲、乙主張一直受到丙的毀謗及網路霸凌,乃共同以丙為被告,向丙的住所地法院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受訴法院應對甲、乙為合一確定的判決(B)甲對丙所為的有利訴訟行為,效力

【評論內容】

c為什麼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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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根據此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