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9 甲、乙主張一直受到丙的毀謗及網路霸凌,乃共同以丙為被告,向丙的住所地法院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受訴法院應對甲、乙為合一確定的判決(B)甲對丙所為的有利訴訟行為,效力
【評論內容】看到了是因為不是共同訴訟嗎?
【評論主題】9 甲、乙主張一直受到丙的毀謗及網路霸凌,乃共同以丙為被告,向丙的住所地法院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受訴法院應對甲、乙為合一確定的判決(B)甲對丙所為的有利訴訟行為,效力
【評論內容】
c為什麼不可以
a178885886大大
『第 56 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根據此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