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下列何者非屬審判長法庭警察權行使之事項?
(A)審判長決定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不予公開
(B)審判長命令在庭之人消除錄音、錄影內容
(C)審判長禁止在庭之人鼓掌
(D)審判長指示在庭之人將手機鈴聲調整為震動模式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1),B(0),C(0),D(2),E(0)

用户評論

金榜題名】評論

(一)依法院組織法§86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可知(A)之論述為「法院」之權限而非「審判長」之權限,為本題正確選項。(二)依法院組織法§90Ⅲ規定:「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可知(B)之論述係屬「審判長」之法庭警察權權限。(三)依法院組織法§89規定:「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90Ⅰ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可知(C)之論述係屬「審判長」之法庭警察權權限。(D)之論述「指示在庭之人將手機鈴聲調整為震動模式」亦屬「審判長」之法庭警察權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