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關於最高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最高法院管轄非常上訴案件之審判
(B)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訴訟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轄
(C)最高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
(D)最高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0),B(1),C(1),D(1),E(0)

用户評論

M.S.】評論

第52條(書記廳)  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