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評論
第38條(書記處) 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
【Zonezone】評論
(D)依法組§24I、§40、§54,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皆設有人事室
【Gigi Su】評論
(A) 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幣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由高等法院管轄 (X:法組32,內亂、外患、妨礙國交)(B) 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均由高等法院管轄 (X:並非均由,法組32法律另有規定)(C) 高等法院書記處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O:法組38)(D) 高等法院分院不另設人事室(X:法組40設人事室)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
【Yan Gachi】評論
第 32 條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第 38 條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