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
(A)調解程序事件
(B)拘提之強制執行事件
(C)保全程序事件
(D)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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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M.S.】評論

第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a89281】評論

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二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

snoopy75smb】評論

(A)調解程序事件(X;屬司法事務官事務)(B)拘提之強制執行事件(O;非屬司法事務官事務)(C)保全程序事件(X;屬司法事務官事務)(D)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X;屬司法事務官事務)

黃鎂涵】評論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