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下列關於法院單位設置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均設書記廳
(B)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均設資訊室
(C)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均設有提存所
(D)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均設民事執行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a89281】評論

(A) 第22、38、52條(B) 第26、........

雛羽凌空】評論

第26條 地方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以處理資訊事項。第42條 高等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科長,薦任第九職等,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黃鎂涵】評論

法院組織法第22條第一句

Yan Gachi】評論

(a)書記處: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書記廳:最高法院第 22 條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第 38 條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