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雛羽凌空】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1-16.下列何者不符合橫式公文數字書寫原則?(A)228事件(B)臺79 內字第095512號(C)公元兩千年(D)五南書局。

【評論內容】

選項D「(D)賀新婚用「恭賀燕喜」。.」多了句號

【評論主題】1-1-42.外交部若發公文給司法院,文中應稱司法院為:(A)鈞院(B)本院(C)大院(D)貴院。

【評論內容】

D選項「(D)貴院。 .」結尾多出「。.」標點符號

【評論主題】44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其中一人提起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此為下列何種原則的運用?(A)告訴不可分 (B)偵查不可分 (C)審判不可分 (D)起訴不可分

【評論內容】

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評論主題】30 下列依法執行職務之人,何者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限制?(A)檢察官 (B)檢察事務官 (C)告訴代理人 (D)告發人

【評論內容】

第245條 偵查,不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3 Everyone admires Jane’s work, but she is very______about it. She thinks she is just being lucky to

【評論內容】A person is modest if he or she is very successful but does not call attention to this.

【評論主題】36 The great composer showed a(n)______ interest in music when she was only 3 years old.(A) ordinary

【評論內容】As an adjective, particular describes something specific, such as when you prefer one particular type of cereal over another. The noun form means specific points or details, as in the particulars of a police investigation.The idea of particular referring to details comes from the Latin particula, which means "particle" or "small part," and in Middle English the word meant something that referred to a single person or thing. You can note that in the phrase "in particular" which means "especially." As in, one breed of dog in particular would suit you best, with your floppy ears and friendly pers...

【評論主題】39 關於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推定送達於本人(B)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以公示送達為之(C)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D)自訴人住、居所、事務

【評論內容】

第 55 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

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

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

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第 56 條

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

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第 57 條

應受送達人雖未為第五十五條之陳明,而其住、居所或事務所為書記官所

知者,亦得向該處送達之。

第 58 條

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

【評論主題】46 根據刑事訴訟法,下列何種專業工作者,審判中法院依法將其列為證人,且就其知悉的職業秘密內容訊問,對此不得拒絕陳述?(A)醫師 (B)會計師 (C)律師 (D)心理師

【評論內容】第 182 條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3 法警室及候保室應設置看板,詳細記載每日各人犯具保、責付之處理情形,所載事項保留至何時供查詢?(A)當日 (B)24小時 (C)次日 (D)第三日

【評論內容】

第11點

法院應設置候審室、候訊室、候保室、看管室及留置室等空間。

前項場所,除依規定應為適當區隔,不得併用外,法院得視其空間條件、使用頻率或業務需要,合併設置。

第一項場所應提供律師名錄及法律扶助相關資訊。

法警室及候保室應設置看板,詳細記載每日各人犯具保、責付之處理情形,所載事項保留至次日供查詢。

【評論主題】41 依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經當事人聲請,法院應於假日辦理公證(B)法院開庭,如前一案件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未到齊,可就已到齊之後案先行審理,俟前案人員到齊後,再行審理(

【評論內容】

第16點

開庭務必準時。如前一案件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未到齊,可就已到齊之後案先行審理,俟前案人員到齊後,再行審理。

【評論主題】32 法庭應設旁聽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旁聽須領有旁聽證(B)經院長許可,可向法庭錄影(C)核發旁聽證之法庭,旁聽席如仍有空位,得隨時進入旁聽(D)可攜帶已關閉電源之具有攝影、錄影、錄音功能的

【評論內容】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影、錄影、錄音器材。但攜帶具有上開功能

    之電子機具已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者,不在此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評論主題】30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級法院應公開裁判書,下列何者非屬得不予公開事項?(A)自然人之姓名 (B)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C)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 (D)自然人之住居所

【評論內容】

第83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評論主題】23 下列何者,不是檢察官的職權?(A)實施偵查 (B)提起公訴、實行公訴 (C)協助自訴、擔當自訴 (D)以簡易判決處刑

【評論內容】一、認識簡易判決處刑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什麼種類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可以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以所科之刑為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三、簡易判決處刑的好處?

(一)、減少繁雜冗長之出庭應訊審理過程。

(二)、迅速終結刑事案件,得到判決結果。

四、簡易判決處刑怎麼進行?

(一)、由檢察官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檢察官審酌案...

【評論主題】14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設置法官助理 (B)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設簡易庭(C)高等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 (D)高等法院分院管轄事件,與高等法院同

【評論內容】

第36條 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

【評論主題】13 下列關於法院單位設置之敘述,何者正確?(A)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均設書記廳 (B)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均設資訊室(C)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均設有提存所 (D)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均設民事執行處

【評論內容】

第26條 地方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以處理資訊事項。

第42條 高等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科長,薦任第九職等,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處理資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