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Tony】評論
眼殘。。不得
【Zong】評論
第255條(訴之變更追加之限制) 訴狀...
【雛羽凌空】評論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
【རྣམ་རྒྱལ།】評論
網路上找到的資料分享:• (A)§446Ⅰ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可知(A)之論述「第二審不得將.... 100萬元減縮至80萬元」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B)民事訴訟法§255Ⅰ③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可知(B)之論述「第一審得將.... 90萬元減縮至70萬元」係屬正確。• (C)民事訴訟法§436-1Ⅱ規定:「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可知(C)之論述「第二審可將... 40萬元減縮至30萬元」係屬正確。• (D)民事訴訟法§436-27規定:「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依反面推論可知(D)之論述「於小額訴訟程序得將... 7萬元擴張為9萬元」係屬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