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g】評論
第133條(扣押之客體) 可為證據或得...
【Hower】評論
第 133-1 條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看完整詳解
【兩分的差距!今年要上榜!】評論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要法官下扣押裁定才可以執行。
【Fan Ni Sha】評論
(C)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審判中由法官決定 刑訴133-2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請經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羈押對人、扣押對物,雙押都專屬法院之裁定。-證據需出自任意性,所以當事人同意最大,比如同意搜索(免搜索票)、同意扣押(免法官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