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X(A)應以傳票通知證人到場→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第196條之1(證人通知及詢問之準用規定)*立法理由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X(B)對無故不到場的證人得對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第178條(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snoopy75smb】評論
(A)應以傳票通知證人到場(X;得使用「...
【陳佳茵】評論
檢察官是主導偵查程序的偵查主體,所以檢察官可以用傳票「傳喚[3]」證人,傳喚不到的話,檢察官可以依法拘提證人或處以罰鍰,傳喚的法律效果就比較強。但偵查輔助機關沒有檢察官那麼大的權限,所以對證人只能發「通知書」,但必須要注意,通知書的相關規定中不具有強制證人到場的法律效力,沒有準用到如同被告被通知不到,可以報請檢察官拘提的情形。所以當證人沒有正當理由而缺席的話,司法警察(官)也無法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證人。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1725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司法警察於調查中,沒有聲請罰緩或聲請拘提權利。調查中,司法警察調查證人時,依據刑事訴訟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仰望天空】評論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關於B選項的部分,能適用於第196條之一的第二項,準用第71條之一第二項 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