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第 349 條
【Zong】評論
第349條(第三人不從提出文書命令之制裁)...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第 349 條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看完整詳解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不從提出文書第 34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