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提出文書之命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A)法院得轉換相關待證事實之舉證責任
(B)法院得因而降低待證事實之證明度
(C)法院得認為依據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D)法院得以裁定對該第三人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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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第 349 條

Zong】評論

第349條(第三人不從提出文書命令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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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9 條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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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解:不從提出文書第 34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