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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
【Zong】評論
第56條(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訴...
【རྣམ་རྒྱལ།】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I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II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依最高法院 33 年上宇第4810號判例意旨,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