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9281】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6條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其法官在二人以上者,由一人兼任庭長,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該處事務。
法院組織法 第16條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其法官在.....看完整詳解
【Zonezone】評論
(D)執達員法條:法院組織法第23條(地方法院通譯、技士、執達員及法警等人員職等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