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那些職務之人辦理其事務?
(A)法官或司法事務官
(B)法官或錄事
(C)司法事務官或佐理員
(D)司法事務官或執達員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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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89281】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6條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其法官在二人以上者,由一人兼任庭長,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該處事務。
【Zonezone】評論
(D)執達員法條:法院組織法第23條(地方法院通譯、技士、執達員及法警等人員職等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