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下列關於地方法院書記處之敘述,何者錯誤?
(A)書記官長,可至簡任第十職等
(B)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C)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D)科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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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M.S.】評論

第22條(書記處)  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a89281】評論

法院組織法第22條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

snoopy75smb】評論

(A)書記官長,可至簡任第十職等(O)(B)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O)(C)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O)(D)科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X;科長僅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才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