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下列何人非屬於民事訴訟程序應或得命具結者?
(A)證人
(B)鑑定人
(C)當事人
(D)訴訟代理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3621
統計:A(15),B(25),C(25),D(147),E(0)

用户評論

【用戶】M.S.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312條(具結之證人)  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   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第334條(鑑定人具結之程式)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第367條之1(當事人之訊問)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   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法院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之通知書,應記載前項不到場及第三項拒絕陳述或具結之效果。   前五項規定,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