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ongyong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A)第524條(假扣押之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B)第535條(假處分之方法)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 前項裁定,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C)第522條(聲請假扣押之要件)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