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法官之前夫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
(B)法官之叔叔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C)法官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姐夫
(D)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1296
統計:A(18),B(145),C(17),D(22),E(0)

用户評論

【用戶】每天朝目標邁進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8血5姻),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需法官本人)。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需法官本人)。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第 33 條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

【用戶】國考生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17條: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A)、(C)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D)(B)法官之叔叔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錯誤非屬自行迴避之事由,僅只能聲請推事迴避。

【用戶】Vit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沒有更審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