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下列何種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A)訴訟標的之捨棄
(B)訴訟上和解
(C)提起上訴
(D)撤回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3578
統計:A(9),B(11),C(173),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Zongyong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56條(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