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評論
第289條(言詞辯論)n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n 一、檢察官。 n 二、被告。 n 三、辯護人。 n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n 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別柏賢(被開販售請告知)】評論
刑事訴訟法§289: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M.S.】評論
第289條(言詞辯論)n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n 一、檢察官。 n 二、被告。 n 三、辯護人。 n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n 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別柏賢(被開販售請告知)】評論
刑事訴訟法§289: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