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為學說所謂之公訴不可分原則,下列何者無公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A)某甲以爆裂物丟向群眾,造成 A、B、C 三人死亡,檢察官起訴某甲殺死 A、B 兩人,法院審理時查得C 亦在該次爆炸中死亡,乃就 C 亦在該次爆炸中死亡之事實一併審理
(B)張三為僞造某公司在職證明書,乃偽刻該公司印章蓋於在職證明書,檢察官僅就僞造在職證明書之事實起訴,對於偽刻印章部分並未於起訴書中敘明,法院審理時查得偽刻印章之事實,乃一併審理
(C)李四私運管制進口之毒品來臺,檢察官認李四係犯私運管制進口物品罪而起訴,法院審理時認李四除犯檢察官起訴之罪外,另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運輸毒品罪,乃一併審理
(D)王五於 99年 5 月 1 日、5 月 30 日、6 月 10 日,三次侵入他人住宅竊得財物,99 年 6 月 10 日最後一次竊得財物正欲離去時被返家之屋主當場撞見而被查獲逮捕,移送檢察官偵查後,查得王五另於同年 5月 1 日亦有竊盜犯行,乃就 99 年 5月 1 日、6 月 10 日兩次竊盜犯行起訴,法院審理時查得被告 99 年5 月 30 日亦犯有竊盜,乃一併審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77778
統計:A(23),B(22),C(32),D(86),E(0)
用户評論
【PAULD】評論
ABC皆為想像競合犯,實體法上一個想像競合犯,訴訟法上一個訴訟客體,不可加以分割!
【beck】評論
公訴不可分只適用單一案件,過去針對單一案件,如連續犯,於審判上不可分,所以關於檢察官未起訴部分,法院亦應審理,不過在審判的後階段,卻需視顯在部分(檢察官起訴部分)與潛在部分(未起訴部分),是否皆屬有罪且有不可分關係,來決定是否亦需對於未起訴部分同為判決,此判決公式既無任何邏輯,亦無任何學理基礎,類此案件之處理縈繞在一些奇怪的公式打轉,謂之為「法學黑洞」並不為過,但在連續犯、牽連犯刪除後,既然此類案件已為數罪,故沒有不可分原則之適用,基於不告不理,法院無庸再審理未起訴部分,上述公式自然也用武之地,故D選項為連續犯,不適用公訴不可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