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巭孬嫑尻】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綜上,紅字部分,故選項D錯
【@@】評論
補充:第233條第2項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但236條也沒有規定,被害人死亡不能採此條,所以我覺得應該都可以如有錯誤,請糾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