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柏賢(被開販售請告知)】評論
壹 、上訴主體(一)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第一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 告利益上訴。(二)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 上訴。(三)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亦得上訴。自訴案件,檢察官得獨立上訴。(四)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不待被告上訴,第一審法院應依職權逕送第二 審法院審判。貳、上訴期間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參、上訴範圍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