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柏賢(被開販售請告知)】評論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69年台上字第2427號:偽證罪之構成,以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為要件,所謂虛偽之陳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若在此案之供證為屬真實,縱其後於其他案件所供與前此之供述不符,除在後案件所供述合於偽證罪之要件得另行依法辦理外,究不得遽指在前與實情相符之供證為偽證。
【破釜成舟】評論
B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4年台上字第3292號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