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關於第二審判決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被告利益上訴之案件,如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第二審法院仍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B)檢察官為被告不利益而上訴之案件,原審判決雖無適用法條不當之情形,第二審法院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C)由被告上訴之案件,如原審判決無適用法條不當之情形,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D)檢察官為被告利益而上訴之案件,如原審判決並未適用法條不當,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55708
統計:A(56),B(78),C(43),D(17),E(0)

用户評論

別柏賢(被開販售請告知)】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Land688】評論

利益,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得諭知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