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關於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他人聲明或申報事項,公務員需進行查證,查證屬實,始予登載
(B)公務員登載之公文書均須經實質審查
(C)向駐在我國之外國使領館人員為不實之申報,經該外國使領館人員登載者,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他人聲明或申報事項,公務員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該聲明或申報係屬不實之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0617
統計:A(23),B(17),C(28),D(73),E(0)

用户評論

Jami】評論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不過以此提供為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