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某甲竊得同住一室之某乙所有,已有效開卡然尚未於背面簽名之信用卡,遂在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書寫某乙姓名,某甲此種行為該當於下列何種罪名?
(A) 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B)刑法第 217 條之偽造署押罪
(C) 刑法第 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D)刑法第 220 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36),B(7),C(11),D(8),E(0)

用户評論

【用戶】別柏賢(被開販售請告知)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法§210: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行為可分為兩種:偽造私文書、變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部分:對外足以詐騙別人,使別人認為此虛偽的文書,是與作成名義人具有同一性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