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評論
B第4條(審判長)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D第5條(不合法事務分配之效力)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 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
【a89281】評論
<法院組織法>第4條合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