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證人在司法警察調查中陳述,按照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 規定,在一定情形下於審判中得為證據,下列何者錯誤?
(A)證人因病死亡
(B)證人有事出國而請假未到
(C)證人到庭後無故拒絕陳述
(D)證人身心障礙致無法陳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0547
統計:A(41),B(191),C(72),D(25),E(0)

用户評論

M.S.】評論

第159條之3(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或喪失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