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ta】評論
(D)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准許者,不得提起抗告都準你的聲請 還抗告是要抗告哪毛? D是小小陷阱 看你會不會看走眼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第18條(聲請迴避~事由)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 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 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3 條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口訣:撿被子【來源】摩友toshi第 17 條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8血5姻)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第 18 條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