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第 27 條 (辯護人—選任)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口訣:法代配,直三旁血家,選辯 (髮戴珮,擲身旁雪茄,選辮)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糾正,最佳解答,養子是三親等旁系血親民法親屬編 條文1077條前段『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根據條文可知 養子的親等算法就跟自己婚生的小孩相同 也就是直系血親一親等。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 27 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28 條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