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下列何者非得聲請撤銷羈押之主體?
(A)被告之未婚妻
(B)檢察官
(C)辯護人
(D)被告之養子女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8889
統計:A(8),B(1),C(0),D(0),E(0)

用户評論

Peggy】評論

二、何人、何時可以具保聲請停止被告之羈押?(一)檢察官。(偵查中經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二)被告本人。(三)被告之辯護人。(四)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上列之人於被告羈押後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110條)來自http://www.chc.moj.gov.tw/ct.asp?xItem=417719&ctNode=5578&mp=016

金榜題名】評論

(一)依刑事訴訟法§107Ⅱ規定:「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可知(B)(C)均屬得聲請撤銷羈押之主體。(二)依刑事訴訟法§35Ⅰ規定:「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D)屬於得聲請撤銷羈押之主體,而(A)之論述「被告之未婚妻」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